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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应有更多的自律 

发布时间:2005-11-28 10:05:00
    今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目的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与以往出台的同类规章相比,这一规定中各项条款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其中有些内容还是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提出。此项规定的出台与落实,将会对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以及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新闻从业者职业精神状况堪忧,《规定》的出台及时必要
  目前,我国新闻界在各方面都显现出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缺乏,违背职业道德乃至违法的事件较多,小到下雨天记者在水坑边等着拍摄骑车人摔倒的镜头,大到矿难发生后“受贿无闻”,引起社会对媒体的异样关注。
  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研究人员曾对全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过一次职业道德意识的调查。2003年,再次进行了同类调查。结果发现,6年来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竟然没有多少进步!下面是2003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中的有关数据:①(见表一)这些数据与1997年的数据十分相近,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从多数人态度暖昧来看,其实人们心中还是多少明白是非的,只是在利益驱动下这种心底的良知被掩盖或压抑了。
  我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意识为什么如此匮乏?职业规范为什么缺失?
  第一,传媒的职业权利与党政权力的混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传媒长期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基本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行业。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情形不会直接造成传媒腐败。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传媒有了自身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就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传媒内部若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权力”有可能被记者主动用于谋私利。
  第二,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容易诱发腐败。所谓“有偿新闻”,便是在这种机制下产生的。
  第三,利益驱动引发的传媒生存竞争,加剧了职业精神的淡化。传媒从单纯的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兼具自身利益的利益单元,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我国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尚不成熟,不少传媒间和传媒内部的竞争处于低水平的无序状态。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从业人员有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
  第四,职业精神的熏陶严重匮乏。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传媒的职业化程度远不能跟上市场的要求。传媒对形成必要的职业精神准备不足,对基本职业规范不大了解。媒体从业人员接受的相关教育和培训很有限。传媒从业人员的急遽扩张和过高的流动性、社会的浮躁氛围,也使得职业教育难以作为经常项目来运作。
  第五,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自律规范和有效的规范执行机制。尽管从1991年起,全国记协就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过两次修订,但该准则内容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更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的机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我国新闻业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有限,难以发挥切实的指导、约束和惩戒作用。
  现在,职业意识与职业规范的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新闻业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由于传媒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规定》的出台就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
  二、《规定》中两项新内容的探讨
  《规定》中有些内容是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提出,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当属“实名制”与“回避制”。这两项要求,从目的性看,都是必要的。下面讨论的仅涉及分寸把握和执行难度问题。
  1、“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
  《规定》的第三条指出:“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让作者对自己的文章负责,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可信性,改进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的确,有些新闻从业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利用假名发表粗制滥造的报道。这些报道很可能误导受众,产生各种负面影响。此外,报道不署真名,还容易引发侵犯公民隐私和著作权等法律问题。新闻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文责自负,这本来就是新闻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责自负与署真名是否有必然联系?至少由媒体编辑部掌握的记者笔名,是可以做到文责自负的。基于新闻工作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一律要求署真名,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传媒工作有一定的风险,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从事批评报道的记者,经常遇到各种难以预想的阻碍和危险。有些记者发表报道时没有署真名,并不是不负责任,只是为了避免遭受打击报复。通常这也不是他们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经过领导批准的。这类情况下的更名改姓,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办法,受众也会予以理解。总体上看,这类报道在全部新闻报道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无损于媒介整体的责任感与公信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敢于从事批评报道(特别是针对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的记者,常常是记者中比较优秀的成员。“实名制”一旦变成没有商量余地、人人必须遵守的行政规章,这些“出头鸟”就完全暴露在枝头。如果他们遭受太多的挫折和伤害,勇气和信心难免日渐消磨。这对其他新闻工作者多少会有不良的示范作用,还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不利于媒体公信力的打造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此外,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长期使用相对固定的笔名,这些笔名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指代。有些笔名为受众所熟悉,实际上成为媒体无形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要求这些人全部改署真名,既显得意义不大,又使得媒体损失了多年积攒起来的品牌资源。
  2、“回避制”的难点在于如何执行
  《规定》第五条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第六条提出,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实施“回避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记者的私利夹杂到新闻报道中,使新闻报道更好地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国际上许多传媒机构的内部规定,都包含有采编人员在报道涉及自身利益时应当回避的内容。在全国性行政规章中作出如此全面、细致的规定,这是第一次。这个规定显然参考了公检法系统的某些做法,具有的积极反腐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可能制定时较为仓促,仔细推敲细节,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讨论。
  例如,“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的出生地”要回避,这一条多少反映了我国农村时代的思维特点,因为出生地对老一代人来说,是一种永远难以抹去的记忆。而在当代,信息社会的流动性极强,对于那些出生在大城市的年轻记者们,出生地在哪里几乎没有意义。而且这样的要求对于出生在同一城市的城市报纸的记者来说,等于要他们集体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还有一项规定:采编人员不得到“曾长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采访。若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某个地方生活或工作过,对那里的情况会比较熟悉,写出来的报道有可能更出色。如果每一则新闻报道都按这样的回避要求来做,需要专人一一审核,传媒运转的成本会高得无法接受。还有一些规定本身含糊,难以把握,例如“采访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要回避。“素有往来”如何界定、谁来决定呢?
  建立“回避制”是有必要的,但需要认真考虑如何更能符合传媒的工作特点。例如驻站记者轮换这一条,就比较符合记者工作的特点,也好落实;还有遇到亲属时的回避制,也好掌握。其他的规定,落实起来难度颇大。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还是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健全职业规范。
  在传媒从业人员普遍而严重的道德失范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项行政规章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在观念上起到警示作用。但这个规章带有“狠刹歪风”的思维特征和匆忙制定的痕迹,有的地方仍然存在无法操作、无人操作的问题。对复杂状况进行调节和控制,需要掌握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本来应该是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领域,现在用刚性的行政规章来管束,难免会有一种削足适履的尴尬。
  三、《规定》没有涉及的两个话题
  《规定》的内容虽然涉及了有关新闻业职业精神缺失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对于两个相关的热门话题并没有给予明确阐述。这两个话题就是“偷拍偷录”和“更正与答辩”。
  1、应当限制采访中的偷拍偷录
  目前我国媒体上偷拍偷录成风,这会造成种种不良影响。魏永征教授就此谈到这种现象的5种危害:
  (1)一味迎合受众的窥视欲,会降低报道的新闻价值和社会效益,还可能降低受众的信息接收品位,误导受众的信息需求。
  (2)偷拍偷录简便易行,效果显著,会使新闻工作者产生依赖,降低对自身专业能力的要求。
  (3)会使社会各界对新闻工作者产生防范心理和抵触情绪,采访难度随之加大。因此媒体有可能更频繁地采用偷拍偷录,从而进入一种恶性循环。这将导致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妨碍媒体正常社会功能的实现。
  (4)偷拍偷录的内容过多,既会让人对当前法治状况失望,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有的偷拍偷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5)过多的偷拍偷录会在道德方面对整个社会产生潜移默化地负面影响,使得无视他人尊严和信任的欺骗手段泛滥。②
  《规定》第九条,要求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记者证件,可以看作在提倡亮明身份的采访。不过,广义的暗访应该是允许的,即在公开场所不必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而进行摄录。狭义的偷拍偷录,则要十分谨慎地权衡利弊,需要严格限制。
  有些国家的新闻自律规范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偷拍偷录手段有专门的规定,大体概括如下:首先,所要获取的资讯对于公众利益至关重要;其次,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获取这些资讯;第三,这种伪装欺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起揭露对方的行为所制止或避免的损害来显得微不足道;第四,记者在采取隐身手段前作了深思熟虑,对这种手段的必要性、给受骗的对方造成的结果、对新闻界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与自身任务的关系、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作了全面考量;第五,事先向上司汇报并取得许可,必要时还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最后,不可超越法律界限。③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有一个信条值得我们考虑,这就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④它原则上反对偷拍偷录这种“秘密调查”,因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它特别反对以增添传播的戏剧性作为目的秘密调查;同时也留有一定的余地,说明这不是“常规”的做法,暗示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可以偶尔使用。这种弹性的表述,适合传媒业的特点。
  2、更正与答辩应当成为新闻职业规范的组成部分
  传媒负有向受众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责任,然而传媒每日每时都在出版和播出,在第一时间报道正在发生的事实,其真实性只能表现为一个过程。受众向传媒提出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关于新闻报道更正差错的观念和做法,早在19世纪末已经无形中得到新闻传播界的公认,后来还写入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以及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制定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
  更正与答辩权的提出,既是对滥用新闻自由做出限制,也是保障新闻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此已有完善的规定。199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规定》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可能匆忙中忽略了。
  既然新闻的真实表现为一个报道过程,那么,更正报道差错是媒体负责任的表现,是消除负面影响的主要办法,这样做更容易博得受众的信任与好感。
  《纽约时报》每天都在第二版显著位置设置“更正”栏,很少变动这个栏目的位置,以便于读者查询。2003年,该报自曝家丑,在5月11日的头版公开了“杰森?布莱尔(Jayson Blair)丑闻”,并在内页以整整4版的篇幅予以报道。此后20天中刊登了22篇相关文章。5月29日,《纽约时报》又报道了该报著名记者里克?布拉格(Rick Bragg)被读者投诉剽窃、经查属实后被迫辞职的消息。这一系列补救措施使该报获得了读者的谅解和尊敬。⑤
  目前我国已有少数传媒在显著版面建立固定的更正专栏(例如《新京报》),这是传媒业走向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总体上,我国的传媒依然缺少更正与答辩的意识。解决这个问题,更多地还是要仰仗记者、编辑的职业道德意识,以及对职业工作规范的熟悉。
  四、传媒首先要加强自律
  一般而言,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3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是通过党的政策加以规范的。许多规则先以政策的形式出台,然后逐渐在不断完善中上升为行政规章和法规。相比之下,新闻界的自律一直相当薄弱。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上看,都处于不理想的状态。
  长远看来,专业化程度较低的行业,其职业行为才需要更多的外部控制;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它的职业角色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从而使每个个体能够在从业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行业的自律缺失,他律就会相应加强。然而他律的成本是高昂的,他律的刚性特点,也会硬性限制行业活动的空间。
  《规定》的出台,对于遏制现在传媒业普遍存在的非职业行为是及时的和必要的,但它也是新闻业界自律软弱和缺失、自身无力扭转局面的结果。《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行业自律的范畴,但性质却是行政规章。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有效的自律是减少他律干预的最佳办法,也是传媒发挥自身功能的重要前提。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才是传媒健康发展的长远之计。
  针对目前我国的传媒现实,应从以下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⑥
  (1)加强教育,使传媒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精神的底线。
  (2)消解“官本位”意识在传媒业的影响。传媒的责任是观察者、监测者,而非党政权力机关。记者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非党政“权力”。认识到这一点,是新闻工作者确立职业精神的第一步。
  (3)对于大众化传媒的新闻工作者而言,商业主义对新闻业的侵蚀,是树立职业意识首先要克服的障碍。
  (4)立足于同行控制的原则(自律),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而形成新闻职业角色。
  (5)确立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自律规范,建立健全传媒自律机制。传媒自身要配置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如果说外部环境的问题传媒自身难以改变,至少内部监察还是可以做到的。媒体还可以设立专职的受众意见调查员,处理好受众反馈也是传媒自律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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